婚姻登记处需要提供哪些证件?

婚姻登记处需要提供以下证件:

  • 身份证(或户口簿)原件和复印件
  • 未婚证明(由当地派出所开具)原件和复印件
  • 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(适用于离婚证明不足的情况)
  • 丧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(适用于丧偶证明不足的情况)

注意事项:

  • 证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,复印件必须为 A4 纸,并加盖提供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的公章
  • 未婚证明需在婚姻登记前 7 日内开具,并具有法律效力
  •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真实有效,如有伪造、涂改、篡改等行为,法律后果自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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