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》第二十二条,有关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前与征收对象进行沟通和协商,听取征收对象意见,并告知征收对象有关拆迁事项,主要包括:
1、征收目的、范围、方式和程序。
2、征收期限和要求拆除或移交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和设施等。
3、征收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、时间、地点。
4、征收对象享有的其他权益。
因此,拆迁前必须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,征收对象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,并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。
但是实际情况中,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忽略征收对象的意见,强行推进征收工作,导致拆迁问题频频发生。因此,对于拆迁问题,征收对象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条例,保护自身合法权益,同时也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