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证明人姓名可以使用拼音或英文名吗?

根据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,当事人的身份应当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和民族等基本情况。其中,姓名是最为重要的身份认证信息之一,因此在民事诉讼中,被证明人的姓名应当使用真实姓名。不建议使用拼音或英文名作为被证明人姓名,因为这可能会给认证、鉴定或诉讼程序带来困难。

当然,在某些情况下,可能存在必须使用拼音或英文名的特殊情况,如涉外婚姻、移民等特殊情境,这时需要经过有关方面的批准和认证才能使用拼音或英文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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